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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慈善工作评比表扬活动的通知

2022-08-16   来源:贵港市民政局   作者:   网络编辑:周礼萍  

社会公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市委、市政府“五大振兴”工作部署,大力倡导扶危济困、团结互助的慈善风尚、激发慈善热情,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加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2022年慈善工作评比表扬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慈善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扬我市慈善领域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贵港市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民政局。

三、评选对象

(一)个人:长期从事慈善服务并做出突出成绩的爱心人士。

(二)集体:积极参与和支持我市慈善事业的企业、社会组织。

(三)项目:具有广泛影响的慈善公益项目。

已获得“中华慈善奖”“八桂慈善奖”表彰的,一般不再参加本次评比,作出新的贡献且事迹特别突出的除外。机关事业单位及在职在编人员、贵港市第一届慈善工作先进对象,不参加本次评比。

四、表扬类别

表扬3个类别,总名额不超过15个,即: 

(一)慈善工作先进个人。表扬向贵港市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市内外个人,表扬名额不超过5个。

(二)慈善工作先进集体。表扬向贵港市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市内外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集体,表扬名额不超过5个。

(三)慈善工作先进项目。表扬在贵港市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表扬名额不超过5个。

五、评选条件

(一)慈善工作先进个人。

长期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在扶老、助残、救孤、扶贫济困、抗灾救灾等慈善领域内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二)慈善工作先进集体。

长期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及为社会提供慈善服务,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社会慈善形象好,模范履行其社会责任。 

(三)慈善工作先进项目。

项目实施至少3年且还在实施,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大、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性、复制性和可操作性,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的慈善项目。 

六、表扬方式

2022年9月底前,以贵港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表扬,不发放奖金。由贵港市民政局采取适当形式对获表扬对象颁发证书和奖牌。

七、工作程序

本次评比表扬工作成立评委会,并设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贵港市民政局。

(一)宣传动员与报名。通知印发后,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发动爱心企业、爱心组织和爱心人士参加评比。

(二)接收申报材料。参评的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根据要求填写相关材料,签字(盖章)后提交至就近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参评材料后,严格审查,研究、推荐参评对象,8月31日前将参评材料送至办公室,逾期不再接受报名。捐赠凭证等参评材料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提出提名名单并公示。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参评材料后,严格审核,研究提出表扬提名名单并公示5个自然日。

(四)确定拟表扬名单。公示5个自然日无疑义后,组织各相关单位代表、专家组成评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并投票确定拟表扬名单。

(五)公示拟表扬名单。确定拟表扬名单后,办公室结合征求公安(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税务(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企业和个人是否存在偷逃税行为)、社保(企业是否按要求缴纳社保)、环保(是否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被处罚)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情况,公示拟表扬名单5个自然日。

(六)公布表扬名单。拟表扬名单公示5个自然日无疑义后,市民政局审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表扬名单,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表扬。

(七)颁发证书和奖牌。由贵港市民政局采取适当形式对获表扬对象颁发证书和奖牌。

八、严肃评选纪律

本次慈善评比表扬活动,不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对违反评选纪律的参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表扬对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撤销表扬并追回证书和奖牌。

九、其他事项

参评材料以纸质版为准,电子版(可编辑)报送至评委会办公室邮箱:m4526757@163.com,电话:4526757,地址:贵港市布山大道1287号贵港市社会福利中心贵港市民政局903室。

贵港市民政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