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新闻网

logo
学习强国
当前位置: 首页 > 分类信息 > 公告声明 > 正文

“贵港甄选”区域公共品牌准入和管理规范(试行)

2025-02-18   来源:贵港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  
“贵港甄选”区域公共品牌准入和管理规范(试行)

前   言

本标准由贵港市融媒体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贵港市商务局、贵港市融媒体中心、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港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广西贵港日报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贵港日报数字科技公司起草。

“贵港甄选”区域公共品牌准入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港甄选”区域公共品牌的准入、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贵港甄选”区域公共品牌的准入和管理相关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贵港甄选”

“选贵港 贵港选”优质、安全、绿色、健康、放心的产品及衍生品的贵港区域公共品牌。

2.2所有方 

贵港市融媒体中心

2.3运营方

广西贵港日报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贵港日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为区域公共品牌管理、监督、培育和发展的机构。

2.4使用方

经授权,使用“贵港甄选”商标的组织或个人。

3. “贵港甄选”区域公共品牌

3.1  品牌标识

“贵港甄选”区域公共品牌标识依法注册后,在销售产品的包装上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印刷图形等形式进行标识。

3.2  品牌核心价值

“贵港甄选”区域公共品牌的打造,是贵港市深入挖掘地方特色资源,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布局。秉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核心理念,贵港市全面整合优势产业,优化资源配置,创新营销模式,致力于将“贵港甄选”塑造成为展示贵港特色产品的一张亮丽名片,全面提升贵港特色产业在全国乃至海外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3.3 品质为本

依托贵港生态与地理优势,自然特征、物产特色,体现区域特点、文脉传承、民风精神,聚焦产品质量提升,打造优质、特色、安全、绿色、健康、放心的产品。

3.4 履责守信

坚守诚实守信,履行安全、环境、健康等社会责任。

4. 准入

4.1 认定模式

申请组织或个人可自愿选择以下两种认定模式中的任意一种:

a.“运营方认定”模式。将申请的材料提交运营方,经运营方评价通过后获得“贵港甄选”认定,必要时可向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

b.“免认定”模式。将有效证明材料提交运营方备案登记后获得“贵港甄选”认定。

4.2 准入条件

4.2.1 基本条件

4.2.1.1  主体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独立法人(社团、事业),依法纳税。

4.2.1.2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未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未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发生负面社会舆论事件和其他非法经营记录。

4.2.1.3  有鲜明形象的视觉包装。

4.2.2 初级农产品类

4.2.2.1  认定准入应达到以下条件:

a. 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加工农产品的,提供生产许;

b.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符合该产品包装上的执行标准;

4.2.2.2  免认定准入具备以下认证之一,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a. 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发文认定的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b. 有机农产品认证;

c. 绿色食品认证;

d. 中国森林食品认证;

e. 桂字号农业品牌产品

f. 老字号产品;

g .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代表性项目名录产品;

h .地理标志农产品;

i .名牌农产品;

j .其他区域公共品牌入选产品。

4.2.3 食品加工类

4.2.3.1  认定准入应达到下列条件:

a. 拥有合法有效商标;

b. 具备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c. 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4.2.3.2  免评认定准入具备以下认证之一,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a .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发文认定的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b. 老字号产品;

c. 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代表性项目名录产品;

d .地理标志产品;

e. 名牌产品;

f. 其他区域公共品牌入选产品。

4.2.4 纺织服装类

4.2.4.1 认定准入应达到下列条件:

a. 拥有合法有效商标;

b. 具备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c.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符合该产品包装上的执行标准;

4.2.4.2  免认定准入具备以下认证之一,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a. 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发文认定的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b. 老字号产品;

c. 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代表性项目名录产品;

d. 地理标志产品;

e. 名牌产品;

f. 其他区域公共品牌入选产品。

4.2.5 木业类

4.2.5.1 认定准入应达到下列条件:

a. 拥有合法有效商标;

b. 具备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c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符合该产品包装上的执行标准;

4.2.5.2 免认定准入具备以下认证之一,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a. 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发文认定的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b. 老字号产品;

c. 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代表性项目名录产品;

d. 地理标志产品;

e. 名牌产品

f. 其他区域公共品牌入选产品。

4.2.6 新能源电动车类

4.2.6.1 认定准入应达到下列条件:

a. 拥有合法有效商标;

b. 具备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c.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符合该产品包装上的执行标准;

4.2.6.2  免认定准入具备以下认证之一,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a. 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发文认定的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b. 老字号产品;

c .地理标志产品;

d. 名牌产品;

e.其他区域公共品牌入选产品。

4.2.7 纸业类

4.2.7.1 运营方认定准入应达到以下要求:

a. 具备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b.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4.2.7.2 免认定准入具备以下认证之一,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a. 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发文认定的行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

b. 老字号产品;

c. 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代表性项目名录产品;

d. 地理标志产品;

e. 名牌产品

f.其他区域公共品牌入选产品。

5. 管理

5.1  申请

5.1.1  申请组织或个人可自愿提出申请。

5.1.2  运营方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组织或个人完成评价工作。

5.1.3  评审结果出具后,运营方向社会公示拟准入“贵港甄选”品牌的产品名单。

5.1.4  所有方确定认定结果,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申请方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运营方申诉。

5.2 使用

5.2.1  运营方与通过认定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授权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b. 销售门店和销售专区;

c. 宣传册、品牌网站、公众号、实体展示等宣传载体;

d. 销售活动现场相关载体;

e. 其它相关资料和用品。

5.2.2  授权产品使用主体应有专人负责“贵港甄选”品牌标识的保管、使用工作,对使用“贵港甄选”品牌标识的产品批次、数量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备查。

5.2.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需继续使用者,未出现违规行为,则自动续签。

5.2.4  不得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5.2.5  使用方应按照商标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印刷“贵港甄选”商标的规格不得小于自身产品商标规格,且排列在企业产品商标之前后或上下。

5.3 监管

5.3.1  运营方不定期对授权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监督,监督方式可包括委托通过国家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贵港甄选”品牌产品质量进行抽检。

5.3.2  在检查、监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 一周内限期整改:

a. 擅自改变标识文字、图形等组合和比例,印制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b. 未按照合同约定,超出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标志的;

c. 标识管理不规范的;

d. 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标识的情形。

5.4 退出

5.4.1 使用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运营方可取消认定与商标使用:

a. 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被依法注销的;

b. 授权产品因质量问题被曝光的,造成消费者、经营者损失的,由该使用主体承担责任,运营方追究其损害“贵港甄选”品牌的违约责任;

c. 授权产品使用主体采用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害“贵港甄选”品牌信誉的,运营方应追究其损害“贵港甄选”品牌的责任。

d. 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e. 向他人转让、许可、出售、转授和馈赠标识使用权的;

f. 其他严重影响品牌形象或声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