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租车、借车的事情时常发生,然而租车、借车期间,车主和用车的司机不是同一个人,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欧某经过中介梁某介绍,于2022年1月26日与A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欧某向A公司租赁“海王牌”小型轿车,租期为10日。当天,余某支付车辆租金1.25万元给中介梁某,梁某将租金支付给A公司。同年2月6日,余某无证驾驶“海王”时不慎碰撞到路边石墩导致车辆损坏,致使车辆实际产生了26.2449万元的维修费,期间余某垫付了7.5万元。后因赔偿协商无果,中介梁某、租车的欧某、用车的余某被涉案“海王牌”车辆的登记人B公司以及管理人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3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余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导致车辆毁损,并直接造成原告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欧某通过合法途径承租车辆后,将车辆交给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余某使用,未对余某是否具备驾驶资格以及驾驶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放任车辆处于危险状态,对车辆的毁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梁某作为中介促成欧某与A公司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的成立,对案件侵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与案件的侵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由欧某承担7.87347万元赔偿责任,余某承担10.87143万元赔偿责任。
欧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起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租车或借车时应尽到以下注意义务:1.车辆是否存在隐患;2.承租人或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证;3.承租人或借用人能否安全驾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