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讯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集中审理3起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2月,张某、李某、丁某通过网络通讯软件与境外人员取得联系,商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事宜。张某雇佣周某负责接收、运送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并交给李某。周某又雇请闭某与丁某接头并接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2022年2月18日至19日,周某、闭某驾车行驶至某高速公路出口处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羚羊角493根。随后,民警在玉林市某小区抓获张某、李某。经鉴定,查获的493根羚羊角来源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偶蹄目牛科高鼻羚羊,价值人民币3944万元。
2021年8月至12月,林某多次通过网络通讯软件与境外人员取得联系,订购珍贵动物制品。张某按照境外人员安排,负责接运走私入境的珍贵动物制品交给国内买家,并雇佣周某接运走私入境的珍贵动物制品。期间,林某在广西南宁市、柳州市及浙江丽水市等地,先后10多次接收张某指派周某亲自运送或者通过货运物流运送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林某收到珍贵动物制品后向境外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货款450余万元。案发后,民警从林某住处查获疑似羚羊角、羚羊角芯和羚羊角段等物品若干。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物品整合羚羊角80根,来源于高鼻羚羊,价值人民币640万元。
以上查获的高鼻羚羊角共573根,价值人民币4584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周某、闭某、丁某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仍提供运输方便,情节特别严重,应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