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场景中,不少劳动者会遇到“跨界”的工作任务,若履行任务时发生意外受伤,而用人单位以非本职工作为由认为不是工伤,那么这个意外受伤真的不是工伤吗?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认定案件,清晰界定哪些“分外之事”,同样受到工伤保护。
该院审理查明,张林(化名)是广东某水电公司的施工员。某天下午,张林从皮卡车搬加仑桶下来的过程中,不小心被加仑桶碰到右膝盖并受伤。张林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膝关节损伤。之后,张林因右膝关节受伤问题陆续到医院住院及治疗。广东某水电公司以“张林为施工员,搬运并非其本职工作”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关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认定书》认定张林系工伤。广东某水电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认定书》。
该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张林搬运加仑桶的行为虽不是其本职工作,但其工作动机是为广东某水电公司的利益,并非为自己谋取私利,因此应当认定张林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该院认为,人社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法院予以认可。
该院依法判决,驳回广东某水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工伤认定的核心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三工”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是认定的核心关键要素,并未限定为“本职工作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原因”不仅包括本职工作任务,还涵盖了单位指派的临时性工作、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辅助性工作等多种情形。
随着劳动关系日益灵活,岗位边界逐渐模糊,工伤认定的场景也更加复杂。广大用人单位要细化岗位职责、强化劳动者的安全培训,以免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受伤。同时在劳动者发生意外受伤时,应当积极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履行赔偿责任,以免发生争议纠纷。劳动者亦需要增强安全意识,熟悉临时和非本职工作的操作规范,做好防范。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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