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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开通报一起涉重金属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2026-08-24   来源:贵港生态环境   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厉打击涉重金属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以案释法作用,贵港市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公开李某彩、陈某松犯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底至2024年9月期间,李某彩、陈某松先后于桂平市木圭镇辖区建设锰矿洗选厂,并分别于2023年底、2024年11月建成投产。在洗矿、选矿作业期间,二人将产生的含锰污水排入共同使用的沉淀池,随后直接向外环境排放。2025年4月18日,贵港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突击排查,并对洗选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经监测,外排污水中重金属锰的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查处情况】

2025年5月19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李某彩、陈某松在选矿过程中共同排放超标含锰污水,系共同犯罪。

2026年3月27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彩、陈某松污染环境案作出判决。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3万元。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本案严格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贵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追究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6年1月9日,两人分别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87万元、5.8721万元,实现了刑事惩治与生态环境修复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重金属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虽各自独立建厂,但通过共用沉淀池向外环境排放超标污水,被依法认定为共同犯罪,为类似共享排污设施引发的污染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同时,本案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中“行刑衔接”的紧密性与“双罚制”的刚性要求,既依法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通过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督促其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我们在此郑重提醒:生态环境保护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对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者,必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让我们共同守护绿水青山,为建设美丽贵港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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