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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担事责后有保险兜底? 保险公司追偿获支持

2022-09-24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张滢丹 岑玉玲   网络编辑:周礼萍  

机动摩托车投保交强险,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若驾驶人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若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否进行追偿?追偿比例如何认定?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主张追偿权获支持。

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莫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驾车未靠右减速行驶,负主要责任;莫某无证驾驶,负次要责任。

经查,莫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主是廖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限期限内。

罗某起诉莫某、廖某、某保险公司,请求判令3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998344万元。平南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506413万元给罗某,驳回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平南法院提起该案诉讼,主张被告莫某、廖某共同赔偿其已经垫付的保险赔款8.506413万元。

莫某、廖某辩称,保险公司的追偿范围应根据侵权人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侵权人莫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30%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追偿。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莫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人损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依法对莫某享有追偿权;据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廖某作为涉案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莫某无驾驶资格,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该案莫某、廖某过错程度,由莫某承担赔偿数额的90%,由廖某承担赔偿数额的10%。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未投保交强险,无论其侵权责任大小,均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投保人已投保交强险时,侵权责任的大小也不影响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该案中,莫某、廖某辩称某保险公司的追偿范围应根据侵权人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来确定,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平南法院判决莫某支付某保险公司赔偿款7.655772万元;廖某支付某保险公司赔偿款8506.41元。

法官提醒:

该案中,莫某虽然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因其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其追偿,故最终的赔偿责任仍是无证驾驶者及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承担。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出借机动车时需审慎,否则发生事故时可能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且要注意日常安全行车,切勿因已经购买保险而无视交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