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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不是想保就能保

2022-12-03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黎德群   网络编辑:周霞  

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案件胜诉后顺利执行,往往在诉讼案件初立时,先行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各大财产保险公司为此推出保全保险产品,为当事人降低了保全成本,提升了便捷性。可是,万一不小心保全错误了,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大安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陈玲、朱莹、朱清(均为化名)母女3人诉被告黄珍、朱冬、朱洁、朱梅(均为化名)母女4人及为其母女4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4名被告此前诉原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原告造成损失,诉请4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7028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38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朱冬、朱洁、朱梅与原告陈玲的丈夫朱斌(已死亡)均是被告黄珍与朱明 (已病故)生育的子女,原告朱莹、朱清是朱斌与陈玲的子女。今年3月11日,被告黄珍母女4人曾起诉原告陈玲母女3人,以法定继承纠纷请求分割登记在陈玲名下的货船。4名被告还以本案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原告名下车辆、船舶、房产、土地及冻结原告名下的金融账户,导致原告无法支付码头停泊费用,船舶被迫停航36小时并造成租金损失。随后,被告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遂依法解除对原告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原告认为4名被告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其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请求分割原告名下的货船,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标的物是原告名下货船,但被告却扩大范围申请,要求对原告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不动产及车辆进行查封、冻结,其后又撤回该案起诉,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失去了合理合法存在的基础,其财产保全的申请事由不成立,申请保全行为客观上存在错误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财产保全发生在保险公司保险期间,亦在保险限额之内,且保险公司仅凭被告提供的案号以及案由即出具保单保函,未尽谨慎审慎义务,被告因错误保全造成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4380元,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380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目的是避免“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确保将来判决 的顺利执行,但财产保全是对被申请人对自己财产的使用、处分的一种限制,申请人应当慎重行使这一权利,避免因滥用申请保全权利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因保全错误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有过错,不仅要依据其在案件中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法院支持,还应当结合其诉讼请求是否有基本事实依据,是否为了保证判决执行,申请保全的对象、方式及标的额是否适当来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