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入罪标准的司法判定,首先要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采取以土地规划性质为基础的“地类—行为—性质—结果”四重逻辑判定类型进行划分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完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正向分析;同时,还要以农用地的性质作为法益甄别的基础,在刑法领域完成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法益侵害的实质解释,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是否值得科处刑罚进行逆向审查,最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作出刑事违法性判断。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入罪判定问题与刑事归责思路
(一)问题之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入罪判定
第一,农用地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范围如何判断,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农用地”是否仅限于耕地、林地、草地。第二,占用和毁坏农用地行为的层次逻辑如何认定,是“择一成立”还是“同时成立”。第三,毁坏农用地的鉴定类别和标准如何采纳,不同鉴定主体依据中央及地方层面的鉴定规则作出的鉴定意见如何认定。第四,毁坏农用地后的修复行为如何认定,是“罪轻要素”还是“入罪阻却”。
(二)思路之归集: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正向分析和逆向审查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包含“农用地+非法占用+改变用途+造成农用地毁坏”四重并列构成要件要素,应遵循罪刑法定及文义解释优先的原则,完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正向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毁坏行为发生后,行为人“修复行为”发生时间、行政机关违法告知等事由,综合推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犯罪故意,据此判定“修复行为”成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阻却事由或是“罪轻要素”,对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进行逆向审查,判断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侵害法益的值当性,最终以正反两个维度的判断结论,对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是否达到实质入罪标准作出的综合判定。
二、正向分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一)类型思维: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组合与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是基于刑法规制农用地的范围、非法占用行为、改变用途行为和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四项构成要件要素展开。四项构成要件要素同时符合了刑法的形式标准,方能认定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形式构成要件。
(二)对象判定:被占用农用地属于刑法规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明确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这三类农用地“数量较大”“大量毁坏”的入罪标准,将其他农用地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会出现刑法所禁止的类推解释。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虽然行为人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但基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范自身法益保护的需要,该类行为并不需要通过刑罚处罚这种行为。因此,将刑法规制的农用地范围限定为耕地、林地、草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并不冲突。
(三)行为判定:被占用农用地未取得合法手续
在行为判定阶段,重点考量的是行为人占有和使用农用地的行为,是否遵循国家关于土地的“管理制度”。未取得合法手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在使用农用地之前未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用地审批;二是行为人超出申请审批事项和范围使用土地;三是行为人明知系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申请审批。
(四)性质判定:被占用农用地用途发生消极改变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对象界定为耕地、林地、草地,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农用地的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后,必须是在使用中改变了农用地的用途,具体表现为尚未获得审批或者超出审批的范围以及改变农用地的规划类用途,如此方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要件。
(五)结果判定:被占用农用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损坏
行为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仅需要非法占用农用地、大量改变农用地用途,还需要对被占用农用地造成大量毁坏。结果判定阶段判定的核心点有两个,一是造成毁坏,二是达到一定的数量面积。
造成被占用农用地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或者污染,是判断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是否造成刑事不法损害结果的标准。其中,改变耕地和林地的用途,加上鉴定意见证明种植条件毁坏,方能将行为定性成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而改变草地用途即认定遭到损坏。
种植条件是否遭到了严重破坏达到刑法规定的毁坏标准,取决于相应的鉴定意见、土地主管部门的调查认定报告、土地损坏的技术认定报告等证据。上述证据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要求,不管源于土地主管部门还是鉴定机构,法院均可以采信,并据此认定行为人“破坏土地”的严重程度。
三、逆向审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益侵害的值当性
(一)坚持背后层法益的实质性考量
刑法保护耕地的“背后层”法益侧重于粮食安全保障,林地保护侧重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草地保护侧重于草原资源的合理利用。这些背后层法益被侵害的表现则体现在耕地、林地或者草地种植条件遭到了法定量的严重毁坏或者污染。但是,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后的修复行为已经将被占用农用地的种植条件进行恢复,可能导致背后层的法益侵害缺乏基础事实。因此,必须从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有责性和行为人的违法认识可能性两个维度,综合判断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后自行修复被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否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所保护法益造成了实质侵害。
(二)入罪阻断型“毁坏后修复”
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后自行修复被占用农用地,将种植条件恢复到该地类种植所需条件,且数量并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定量”标准时,行为人事前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已经被事后的修复行为所弥补,背后层的法益并没有遭到实质的损害,其行为缺乏刑事违法性。行为人在主管部门第一次通知整改或者通知整改之前完成修复的,可以推定其主观上缺乏违法认识可能性的,可综合判断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缺乏法益侵害的值当性,不宜认定为犯罪。
(三)罪轻要素型“毁坏后修复”
罪轻要素型的“毁坏后修复”特点是,行为人对自行修复被毁坏的农用地持消极态度。主管部门通知行为人整改后,行为人对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存在准确的认识,因此其主观认识具备有责性。修复后被毁坏的农用地依旧达到刑法追诉的数量标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造成的毁坏农用地尚未得到修复,其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属于刑事违法性的范畴,应当认定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具备违法性。据此,认定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具备法益侵害的值当性,应当按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修复的行为可以作为罪轻要素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