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新闻网

logo
学习强国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 > 正文

驾驶员酒后肇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2024-09-05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赵珍 温鹏富 梁微  

驾驶员醉驾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受害者又该如何维权?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6月20日凌晨,张峰(化名)为发泄个人私愤,在醉酒状态下驾车追逐李诚(化名)并将其撞倒致受伤。事故发生后,李诚入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2万余元,均由张峰家属代其垫付。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诚因人身伤害受伤致手功能丧失,属九级伤残。

2023年12月,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张峰犯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决生效后,李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峰、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共24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完全是张峰的醉驾违法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峰故意造成事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诚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故李诚的损失应由张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张峰为涉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为涉案车辆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李诚请求张峰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以支持。张峰所驾驶的涉案车辆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因此李诚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张峰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张峰追偿。综上所述,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向李诚赔偿损失17.8万元。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