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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谨防“一件代发”引发侵权纠纷

2025-03-20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廖坤凤  

在网购日益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电商选择“一件代发”模式经营网店,也就是卖家不用备货,当有买家下单时,卖家通过在第三方网店下单,并由第三方网店发货的方式将商品发送给买家。此模式减轻了卖家的库存积压和资金占用压力,但真的“一本万利”吗?日前,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小王开设网店销售儿童玩具。甲公司经授权取得一幅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甲公司发现小王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展示、销售该美术作品形象的儿童玩具,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美术作品。甲公司认为,小王已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遂将小王诉至覃塘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玩具,并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小王辩称,买家在其网店下单后,他便在第三方网店下单,由第三方网店直接发货给买家,其不知道第三方网店发的是盗版玩具,并不是故意侵犯甲公司的著作权,而且其销量低,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甲公司应该去找第三方网店索赔。小王提供了其在第三方网店下单的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本案中,小王的经营模式为“一件代发”模式,但小王在第三方网店下单购买(进货)涉案儿童玩具前,并未询问、核实该店提供的玩具是否为正品、是否有相关授权,而是径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买、提供给买家,与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不相符,不能推定为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商品为盗版玩具,其主观上难言善意,故法院对小王的合法来源抗辩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类型和小王侵权的性质、情节、销售数量,以及甲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覃塘法院酌情确定小王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小王在履行期限内自主履行赔付义务。

法官后语: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店销售者为了节约成本,试图“空手套白狼”而忽略对商品来源合法性的审查,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侵权。经营者在采用“一件代发”模式进行经营时,需提高警惕、注意辨别,审慎审查第三方网店的合法经营资质,确认第三方网店的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可要求其提供授权文件,并保留采购凭证等,确保被诉侵权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进行合法来源抗辩,进而免于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