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讯 近日,经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郑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020年7月起,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客户,利用12台POS机帮100多人约200张信用卡刷卡套现以赚取手续费差价。客户将自己的信用卡提供给郑某某保管,郑某某在信用卡上注明还款额度、还款日期及支付密码,等到客户信用卡还款日,郑某某用自己的钱帮卡主还钱后,再用POS机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取回垫资款,并从中收取手续费差价。郑某某每天刷信用卡的流水七八万元,每月能赚七八千元。截至案发,郑某某利用POS机帮他人刷卡套现1300多万元,从中非法获利6万多元。
港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某某因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