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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严重违法被撤销缓刑

2026-03-25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梁兆喜  

日前,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廖某某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罪犯廖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25年4月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我市港北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2025年7月至8月,廖某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手机、手机卡、互联网账号,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便利条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500元。2025年10月,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我市公安机关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300元。港北区司法局因此建议对廖某某撤销缓刑。

港北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受到行政处罚仍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此,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廖某某宣告缓刑4年的执行部分,并对罪犯廖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

法官提醒

缓刑是指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在其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予关押,暂缓其刑罚的执行,以促进其悔过自新的一种刑事执行制度。罪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缓刑不是无罪,不代表着可以“高枕无忧”,在缓刑考验期内抱着侥幸心理、抗拒心理,不配合社区矫正,甚至以身试法,一再挑战法律底线,将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以案为鉴,珍惜机会,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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