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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塘区公布一批畜禽养殖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6-07-01   来源:覃塘融媒   作者:  

为加强警示宣传,覃塘区人民政府梳理了4起涉及畜禽养殖的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本次公布的案件中,涉及违法类型较广,包括以渗坑或排入溶洞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饮用水源地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等类型,通过多类案件,警醒覃塘区畜禽养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减轻对外环境影响,减少与周边居民的矛盾。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件包括:


案例一:广西某种猪育种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利用沟渠、无防渗措施的坑塘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2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种猪育种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将氧化塘内的养殖废水抽到其猪场西南面的一处无防渗措施的坑塘进行存放,坑塘东边有塌方下陷现象,坑塘内的废水可顺着塌方处流入地下。监测人员对该公司的氧化塘废水、抽水软管内残留废水、坑塘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上述废水的氨氮、总磷均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二、查处情况

广西某种猪育种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利用无防渗措施的坑塘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相关规定,2025年7月29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1.109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5年8月26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未经过处理的废弃物会对外环境造成危害,企业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对环境的承载能力造成了严重影响,无法及时、有效确定周边环境是否能够承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的污染物。对周边居民的生活是否造成了影响、是否经过其他途径传播到远处,这些都是需要企业仔细考虑的事项,不能让污染物离开视线,做到全程跟踪处理,做到有迹可循,最后在指定排放点达标排放,有利于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治,避免排放过程中出现问题,减少对外环境影响,也有效避免了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案例二:贵港市覃塘区某养殖场利用溶洞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7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对贵港市覃塘区某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养殖场正在用1台抽水机将养殖场沉淀池中的养殖废水抽到溶洞中进行排放,废水在溶洞内形成一个黑色的水坑。

经查,该养殖场存栏有大约1950头肉猪,该养殖场北面为鱼塘,其余三面环山,其东南方的山脚下有一天然形成的溶洞,溶洞入口距离该养殖场约30米,溶洞内未做有任何防渗措施,监测人员对溶洞内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上述废水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量均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二、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利用溶洞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相关规定,2025年7月29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养殖场处以罚款20.8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8月26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广西是溶洞繁多的地区,溶洞内通道错综复杂,极有可能与地下河相连通,利用溶洞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对地下河水质造成了严重影响。且地下河与地表水系相互连通,水污染物通过水流流动扩大影响范围,影响水质监测,影响居民日常生活与工作用水。养殖企业应严格落实日常养殖制度,切实规范粪污处理与排放行为,严禁将养殖废水通过渗坑、溶洞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到外环境。


案例三:贵港市某农牧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30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港市某农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的生猪养殖项目,位于贵港市泸湾江饮用水地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内。

经查,该公司项目占地约10亩,建设有猪舍12栋,现场检查时正进行生猪养殖,污水配套建设有沼气池、沉淀池。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相关规定,2025年10月28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1.136万元,并责令立即取缔。

三、启示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保护饮用水的安全是保障全区人民的生命安全,水源地保护区是一个较为稳定的、良好循环的生态,是生态建设的一个重要载体,是保障日常居民用水的重要支撑,是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体现,守护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


案例四: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某养殖场涉嫌未验先投案(正在办理)

一、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日,贵港市覃塘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覃塘区大岭乡的贵港市覃塘区某养殖场正在养殖肉猪,该养猪场存栏量于2025年6月达到6950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该养猪场存栏量为6950头,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未能提供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经查,该养猪场目前存栏大约6950头肉猪,每头约100斤,场区于2020年1月开工建设完成,2020年2月投入运营,建设有铁棚10个,栏舍7500平方米,办理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办理有环境影响报告书,且现场未能提供任何验收材料,未进行配套设施验收工作。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及处罚依据

该养猪场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处罚二十万元以上罚款并责令关闭。

三、启示意义

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废弃物需要经过重重把关,需要进行严格的处理工艺,在达到不会对外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时方可进行排放。企业建设的配套环保设施需经过严格检验方可验收,未进行验收的配套设施进行污染物的处理,有可能出现处理不达标导致对外环境污染,在处理污染物时也可能会设备故障造成损失或者人员伤亡。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应时刻注意环保配套设施的完善与维护,减少生产造成的污染,实现安全、高效、无污染。同时也要注意各类手续的办理与保存,核准手续文件是否与当前养殖总量相匹配,避免超过相关手续文件所规定的规模养殖或者因扩大养殖规模导致手续文件失效,落实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建设,减少环境安全隐患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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