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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当事人一方为越南籍,该如何确定准据法?

2025-07-16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刘凯华 徐卫  

近日,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外民事纠纷。

原告黄兰香(化名)是越南人,10多年前到平南县大洲镇某村与村民杨一(化名)结婚并生儿育女,并在此居住生活多年,与被告杨大壮(化名)是同村邻居。2021年9月12日,被告以要买瓷砖装修房子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黄兰香人民币贰万圆正(20000元),借款期限1年。”原告当日即向被告交付了现金20000元。还款日期已过,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分文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港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是越南籍,本案系涉外民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在得到借款后,理应按约定归还借款,其在借款逾期后,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的该项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查明涉外民事纠纷准据法有利于通过确定适用于案件的实体法律,解决法律冲突、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及国际民商事秩序,并为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提供依据。本案中,原告黄兰香为越南籍居民,本案属于涉外民事纠纷,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原告黄兰香在10多年前就已嫁到中国并在中国居住多年,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逾期未归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最终支持原告方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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