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义务,抚养之责,不能因一纸离婚协议而落空。那么,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按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近日,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离婚父母依法履行抚养义务作了提醒。
该院审理查明,杨慧与被告邓涌婚后育有原告邓晓舒、邓晓芩。2019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并约定邓晓舒、邓晓芩的监护抚养权均归杨慧,由邓涌承担邓晓舒、邓晓芩每月抚养费;如涉及教育费等费用则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之后,因被告未按照协议按期支付抚养费,原告起诉到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5月至2024年12月拖欠二原告的抚养费各36000元;判令被告从2025年1月开始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邓晓舒、邓晓芩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母亲杨慧与被告邓涌离婚时签订有离婚协议,明确约定:由邓涌每月承担女儿邓晓舒、邓晓芩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述,被告应当按约定向二原告支付抚养费。2019年5月至2024年12月共68个月,扣除邓涌先前支付的部分,上述期间邓涌仍拖欠邓晓舒、邓晓芩抚养费各30785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5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拖欠二原告抚养费各3600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各30785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支持从2025年1月起至二原告学业结束为止,被告于每月15日前向二原告支付抚养费。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尚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抚养费是其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这是立法的核心精神之一,旨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不仅是履行法律义务,更是传递关爱、维系亲子情感的重要方式,是对孩子的一份基本承诺和情感补偿。逃避抚养责任,既有悖于中华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也可能对子女的心理健康造成二次伤害,甚至影响其未来的成长与发展。现实中,部分父母因情感纠葛、经济压力等原因拖欠抚养费,看似是夫妻间的纠纷,实则伤害的是无辜的子女。因此,离婚父母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严格履行抚养义务,用实际行动诠释“父母之爱”的真谛,共同为子女撑起成长晴空。(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