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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贷遇违约?法院:全额返还+支付利息

2026-02-04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陈燕凤 韦香萍  

生活中,不少人在资金周转需求迫切时,会盲目寻求他人协助办理贷款,最后却遭遇“办事不成、费用不退”的困境,委托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日前,覃塘区人民法院东龙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委托办贷引发的纠纷案件,为遭遇类似情况的群众敲响警钟。

2024年7月,原告小张因与他人合伙办厂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小王。小王声称可协助小张从银行办理贷款,但需先收取一笔费用用于“活动周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小王向小张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小张2万元,若70日内成功办下贷款,该笔款项无需偿还,若办不成则无条件归还。次日,小张向小王转账2万元。然而,约定期限届满后,小王未能兑现办贷承诺,且经小张多次追讨,始终拒绝返还款项。于是,小张将小王诉至该院,要求其偿还款项2万元,并从违约之日起支付相应利息。

结合小张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该院认为,小王以借款名义出具借条,但双方约定“成功办贷则无需还款”,可见小张支付2万元的核心目的是委托小王办理贷款,该款项性质为委托事务预付费用,而非借款,双方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现小王未能帮助小张贷款,约定的返还条件成立。综上,该院判决,小王应返还原告小张款项2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委托人在委托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转账凭证、收款收据、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发生纠纷时,这些证据是证明委托关系、约定内容、履约情况的关键,能帮助自身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为维权提供支撑。委托人面对声称能“代办贷款”的人员,要警惕“先付费再办事”陷阱,切勿轻易预付费用,应核实对方能力和资质,避免轻信口头承诺,防止遭遇违约后无法追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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