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贵港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肉制品等食品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或有毒有害物质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案件,坚决守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旨在发挥案例警示、教育和引导作用,规范行业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案例一:桂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许某经营非法添加硼砂的肉制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9月29日,桂平市市场监管局对桂平市许某肉制品加工场经营非法添加硼砂的肉制品(腊肠)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9月11日,桂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位于许某肉制品加工场进行检查,并对许某加工的腊肠腊肉以及疑似硼砂物质进行抽样。
经核查,当事人加工的腊肠腊肉和疑似硼砂物质经桂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腊肠腊肉检出硼砂,疑似硼砂物质证实为硼砂。硼砂属于法律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经营非法添加硼砂肉制品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6年9月29日,桂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非法添加硼砂肉制品的违法行为移送桂平市公安局处理,桂平市公安局于当天立案侦查。
三. 典型意义
本案是食品安全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件稽查抽样检测,迅速将有关信息向桂平市公安局通报,有效控制经营非法添加硼砂肉制品的违法行为,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实体化快速衔接;硼砂属于食品中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经营者即便委托第三方加工肉制品,仍需对销售食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该案警示广大小微食品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意识,对基层肉制品经营领域违禁添加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惩戒与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二: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6月11日,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贵港市港南区某小吃店经营的“云吞(自制)”进行抽样检验,上述“云吞(自制)”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通报的抽检情况,对该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经营抽样检验不合格“云吞(自制)”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6年9月16日,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部分小餐饮从业者认为“小本生意没人管”或“少量添加查不到”。此案例证明,抽检覆盖已延伸至小作坊层面,任何以延长保质期为借口超范围添加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本案是新版食品添加剂国标实施后查处小餐饮、小作坊超范围滥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代表性案件,既有力震慑小餐饮、小作坊滥用防腐剂的侥幸心理,也清晰传递: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国标“品种、范围、限量”三维度使用,即使是低货值的现制云吞,同样不能突破食品安全底线。
案例三: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腊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叉烧产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5月26日,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叉烧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叉烧产品被检出含有着色剂“日落黄、胭脂红”,上述2种添加剂按规定不得在该类产品中使用。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通报的抽检情况,对该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经营抽样检验不合格叉烧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小餐饮经营活动不得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第三项“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案件处理结果
2026年8月31日,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对于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熟肉制品经营领域违禁添加行为起到良好的惩戒与警示教育作用。本案通过例行监督抽检,精准排查出风险隐患,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抽检技术在发现潜在问题、锁定问题产品、精准打击违法行为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本案当事人属于小型食品经营主体,出现违法行为很大程度源于对食品安全标准不熟悉、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案警示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论生产经营规模大小,都应当主动学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法规标准,精准掌握不同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范围,严格依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在进货查验、生产加工等各个环节落实好主体责任,避免因认知不足触碰法律红线。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过程中,要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重点关注产品外观是否存在色泽异常、质地不均等现象,高度警惕非法添加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如发现可疑食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如实反映或投诉举报,自觉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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