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以及基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政府通常会以发放补偿款的方式征收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然而拆迁补偿款引发的纠纷却时有发生,覃塘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肖家位于覃塘区某村屯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养猪场被政府征收,肖全(化名)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后,和他的姐姐肖玲(化名)就养猪场的拆迁补偿款应归谁所有一直争论不休。经当地司法所调解,双方同意在争议解决前该笔拆迁补偿暂时存放于当地政府账户。
肖全认为,姐姐肖玲早已出嫁并且落户夫家,该土地和养猪场的所有权均为本人所有,故养猪场的拆迁补偿也应全归本人所有。
肖玲则主张,养猪场系其与合伙人梁毅(化名)共同投资兴建,共同经营,故养猪场的拆迁补偿应全归其与梁毅所有。
2023年1月,弟弟肖全把姐姐肖玲诉至法院,梁毅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加入诉讼,同年3月,肖玲提起反诉,第三人梁毅也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共同请求确认涉案房屋50万余元的征收补偿款归其二人共同共有。
那么,养猪场的拆迁补偿到底该归谁呢?
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全在庭审中确认其没有出资兴建案涉养猪场,故对其案涉养猪场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归其所有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定。第三人梁毅主张案涉养猪场是其投资兴建,提供有相关合同等证据证实,肖全亦确认案涉养猪场是第三人梁毅投资兴建及经营的,故法院对案涉养猪场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为第三人梁毅所有的事实予以认定。第三人梁毅作为物权所有人主张案涉养猪场是其与肖玲共同兴建,法院予以认可,确认案涉养猪场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属肖玲与第三人梁毅共同所有,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亦由二人共同所有,最终驳回了肖全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房屋50万余元的征收补偿款归梁毅与肖玲共同所有。肖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本次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中,关键在于案涉养猪场的归属。肖全主张养猪场归其所有,然而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支撑这一主张。肖玲及梁毅不仅明确提出反诉请求,还积极提供证据,用以证明养猪场是由其建造。尤为关键的是,肖全虽最初主张养猪场归自己,但在后续审理中,承认养猪场是梁毅所建。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基于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肖全的诉讼请求,并支持被告(反诉原告)肖玲及第三人梁毅的反诉请求,判决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归二人共同所有。每一位公民,在涉及法律纠纷时,务必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依法确保自身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 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