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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为办贷款沦为诈骗帮凶,男子因“帮信罪”获刑

2026-05-27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原水超  

一男子为办理贷款,在他人建议下注册公司,将对公账户提供给对方“刷流水”,最终沦为电信诈骗帮凶,被平南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索某因自身不符合贷款条件,通过网络寻找贷款渠道。在他人建议下,索某注册成立一家公司,申请了银行对公账户。随后,索某在明知对方可能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新注册公司的对公账户、营业执照、公章、对公网银U盾、私章、手机卡等全套材料提供给对方,用于所谓“刷流水”以获得贷款审批。

经查,索某新注册公司对公账户累计入账流水金额达700余万元,直接涉及电信诈骗案件9起,涉案金额达130余万元。索某个人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平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索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平南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对公账户是企业经营专用账户,严禁出借、出租或出售。相较于普遍被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使用的个人账户,其资金流量大、不易被监测,已逐渐成为诈骗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新路径。任何以“刷流水”办贷款为由索要账户、U盾的行为均是骗局。

企业经营者若明知或应知资金来路不明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金额超过20万元即构成“帮信罪”。贷款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切勿因急需资金或心存侥幸沦为“电诈工具人”,否则将面临刑罚及信用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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