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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调解“金钥匙”解开商事纠纷“锁”——全市两级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纪实

2026-06-10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陆子烨  

法治是市场主体稳步发展的压舱石,调解则是化解商事纠纷的“金钥匙”。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以“一案三调”“保全+调解”等创新实践,精准疏通企业发展的痛点、堵点。从建工领域关联案的一揽子化解,到私人合伙店铺的柔性解纷,全市两级法院用一次次生动的调解实践,诠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

“一案三调”斩断关联“死结”

部分涉企关联纠纷案情复杂、纠葛深远,极易制约企业经营发展、影响市场秩序稳定。针对多案交织、矛盾叠加、多方僵持的涉企纠纷,全市两级法院深挖纠纷根源,通过精准靶向施策,实现关联案件一揽子高效化解,盘活企业经营活力。

“说白了,这就是一根藤上结出的3个瓜,掰开来、揉碎了还是一件事。”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手段一次性化解3起涉建设工程类关联案件。3案当事人同为一家园林工程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看似独立的案件实则同根同源、环环相扣。

该工程项目完工后,数百万元工程款迟迟未能结清,双方就工程质量、项目增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激化。考虑到简单判决只会让双方纠葛不断、矛盾升级,面对僵持不下的局面,合议庭决定采取“背对背”方式开展调解工作。

“变更手续不完善,质量举证不充分,一旦判决,本金回收都有风险。”法官向原告承包方理性分析案情,劝说其聚焦回款核心诉求,在违约金方面作出让步;又带着被告发包方实地查看已投入使用的项目区域,查看过程中法官耐心释法:“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业主的满意度就是‘质量合格’的最直接证明。”同时接纳发包方合理的维修诉求,建议通过补充质保条款明确后续维保责任。

合议庭按照“共性统一标准、个性单独调整”的思路,逐项核对签证内容与付款节点,经过多轮沟通磨合,双方最终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发包方分阶段支付拖欠的全部工程款,缓解承包方的资金压力;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违约金主张,体现和解诚意;3起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原、被告方按比例合理分担。

“保全+调解”为企纾困解难

平南县某木方加工厂里,机器轰鸣。谁能想到,不久前,这家企业还在为65万余元的货款焦头烂额。

2021年至2025年间,原告某木业公司向被告乙公司、罗某、邓某供应木方,双方结算后,乙公司尚欠木业公司货款65万余元。事后,乙公司、罗某、邓某出具欠条,承诺于2025年3月10日前付清货款,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罗某、邓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约定还款期限已过,因多次催讨无果,木业公司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审查保全申请,依法依规完成保全程序。

“法官,我们不是不想给,是外面货款没收回来,账户一冻结,厂子就得停产啊!”法官调查发现,乙公司确有履行意愿,非丧失履行能力,仅因牵涉其他关联案件、大量对外货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资金回笼受阻,出现暂时支付困难。

“一判了之,可能会把一个还有希望的企业逼进死胡同。”法官决定启动“三三调解法”,由书记员、法官助理、法官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对原、被告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木业公司说明乙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与资金困难成因,阐明调解结案对快速回笼资金、降低诉讼成本、维系商业合作关系等方面的优势,引导其理性维权、适当放宽履行期限;另一方面,向乙公司分析木业公司坚持维权的原因,动员其制定更好的履行方案,推动纠纷和解。

经过多轮线上沟通,双方对立情绪逐渐消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木业公司同意减少违约金的收取,由乙公司向木业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及维权费用,法院依法划拨乙公司账户对应款项至木业公司指定账户。至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在诉中保全、执前划拨的保障下,通过柔性调解方式圆满化解。

释法促和化解合伙困境

商事合伙经营中,账目不清、信任破裂极易引发纠纷,且这类案件事实核查难度大、硬性判决易激化矛盾。

陈某与黄某、黎某、罗某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共同经营3间店铺,各合伙人按协议约定完成出资,合伙盈余按占股比例进行分配。

“法官,他们虚报支出,钱进了私人腰包,我要查账!”2025年8月,陈某将黄某、黎某诉至桂平市人民法院。因怀疑对方侵占合伙财产,陈某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合伙财产、负债及利润情况进行清算。然而,由于店铺所有收入均进入黄某私人微信,账目混乱,鉴定机构因证据不足不予受理,案件陷入僵局。

面对鉴定不能、事实查清难度大的困境,主办法官并未简单下判,而是积极启动调解程序。办案人员全面梳理案情后认为,双方信任彻底破裂,已无继续合伙的基础。

随后,法官以“止损解困”为调解思路,多轮组织各方沟通协商、释法明理。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黄某、黎某向陈某支付5万元转让款,陈某出让全部店铺股份,各方一次性结清合伙期间权利义务。至此,陈某顺利退出合伙关系,黄某、黎某获得店铺的经营主导权,罗某的权益亦未受到损害,这起持续数年的合伙纠纷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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