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与普法教育作用,督促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现将2026年查处的部分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贵港市某家庭农场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群众在抖音发布视频反映“某镇长安村一河段水质受到污染”问题,贵港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相关区域进行巡查,发现贵港市某家庭农场北面氧化塘旁有大量褐黑色废水通过小水沟排入外环境。经调查核实,该农场私自在地下预埋塑料管,并设置控制开关,将氧化塘和沼液贮存池内的生猪养殖废水通过塑料管经水沟排入外环境。经监测,该养殖场外排废水多项指标超出相关水质标准限值要求,存在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贵港市某家庭农场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有关规定,2026年4月22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家庭农场处以罚款28.592万元,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8062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于6月29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这是一起群众监督、科技赋能与严格执法相结合查处环境违法的成功案例。一是畅通网络举报,构建敏捷监督网络,将舆情转化为精准执法导航,实现社会共治;二是依托科技装备,打造精准执法模式,破解隐蔽排污难题,推动“技防优先”;三是严惩暗管排污,保持铁腕治污导向,对恶意行为“零容忍”;四是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推动源头治理闭环,指导企业完善治污设施。
案例二:贵港市某牛蛙养殖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通报,贵港市鲤鱼江入河口国控断面水质异常,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流域污染源排查整治。2026年3月,行政执法人员对贵港市某牛蛙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最终汇入黄练河。经采样监测,该公司外排废水总磷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的限值,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贵港市某牛蛙养殖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有关规定,2026年6月26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在行政执法人员的释法说理下,该公司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0.5871万元。
【启示意义】
牛蛙等特种水产养殖尾水若处理不当,极易对周边地表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处罚+生态损害赔偿”双轨并行案件,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查处超标排污行为的同时,全面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此案警示广大水产养殖户,不仅要确保尾水达标排放,更要在造成生态损害时主动履行修复与赔偿义务。
编辑:覃光英
责任编辑:韦育君
值班终审:黄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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