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果蔬属于易损耗货品,在买卖交易中极易产生质量争议。现实中,有采购商仅凭少量货物瑕疵照片,便主张整批水果质量不合格、拒付全部货款,该做法是否合法有据?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水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案释法给出清晰答案。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系本地水果批发商。今年2月,张某与外地水果采购商李某达成水果买卖合意,双方口头约定由张某向李某供应水果。合同履行期间,张某依照约定足额交付货物。但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以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不支付货款。
李某主张案涉水果存在腐烂变质问题、不具备售卖条件,提交数张水果腐烂的照片,以此抗辩拒付全部货款。张某多次催收货款未果,遂诉至平南县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全部剩余货款4万元及利息。
本案的争议点是:李某提供的涉案水果腐烂照片,能否作为核心证据主张整批货物质量不合格。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提供的照片,仅能证实拍摄时部分水果存在腐烂损坏的状况,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无法提供证据佐证以下事实:一是无证据证明货物交付时整批水果已存在质量问题;二是无证据证实照片中的瑕疵水果系张某本次交付的批次货物;三是无证据证明水果损耗比例超出生鲜运输、储存的正常合理损耗范围。
李某仅凭少量水果腐烂的照片,推定整批货物不合格并拒付全部货款,属于以偏概全,且李某未能完成举证义务,其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李某限期向张某足额支付尚欠全部货款4万元,对应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的1.5倍(年利率4.5%)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
法官说法
水果属于生鲜品类,在运输、仓储过程中产生少量损耗属于行业正常现象,司法实践中,货物交付前产生的质量问题由卖方承担责任,交付后因运输、保管不当产生的损耗由买方自行承担。为避免此类纠纷,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需做好以下几点:
对于卖方而言,交付货物时应做好货物质量验收的相关记录,可通过拍摄完整的货物视频、照片,标注货物批次、数量、质量状况等信息,同时要求买方在收货凭证上签字确认,明确货物交付时的质量情况。
对于买方而言,收货时应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若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须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卖方,留存好相关证据,包括货物质量问题的现场照片、视频,双方的沟通记录,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等,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完整性,以便在后续维权中能够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若未及时检验或未留存有效证据,将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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