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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融情促和解 拖欠货款终兑现

2026-10-11   来源:港北宣传   作者:  

“真是太感谢法官了!货款已全部到账,压在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拿到全部货款的蒙某某难掩欣喜,连连向承办法官表达谢意。近日,港北区人民法院高效化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化解。

崔某某是甲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持股唯一的股东。2024年1月至8月,甲木业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木业公司采购板材。合作过程中,乙木业公司按照订单要求完成全部供货义务,但甲木业公司未按时足额结清货款。此后,乙木业公司与蒙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板材货款以及相关附属权利一并转让给蒙某某,并依法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欠款方甲木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债权转让完成后,蒙某某多次向甲木业公司、崔某某催讨拖欠的货款,但款项始终未能收回。蒙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木业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要求崔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据蒙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崔某某的银行存款。为尽快化解纠纷,法官多次与蒙某某、崔某某沟通联系,进一步厘清案涉买卖交易的来龙去脉,查明各方主要争议集中在发票开具、逾期付款违约金两个方面。

“大家都不容易,希望你们彼此互谅互让,推动纠纷快速化解。”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为各方当事人搭建协商沟通平台,厘清争议、释明法律,引导各方理性处理纠纷。

经法官释法疏导,各方当事人逐步消除隔阂,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甲木业公司确认尚欠货款199856元,认可案涉债权转让效力,承诺于一周内向蒙某某付清全部货款;崔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乙木业公司向甲木业公司开具发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蒙某某负担。

调解协议签订后的第三日,甲木业公司便将全部货款打入蒙某某指定账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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