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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赌债”乔装“借款”?不合法!

2025-08-06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覃子颜  

原告明明持有被告书写的借条展开起诉,法院为何不支持原告的还款请求呢?近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韦某起诉被告苏某至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6万元,至今尚未偿还分文。韦某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交了苏某所写的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韦某4.6万元。”借款人处有苏某的签字捺印。苏某辩称,该借款系与原告等人打扑克赌博时欠的赌债,不应当返还;借条是赌博后原告带人上门追讨无奈之下写的,原告并未实际交付过借款。

庭审中,韦某坚持认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款分多次以现金交付给苏某,且苏某写了借条确认收到借款,就应当返还。韦某还主动出示了苏某签署借条过程的视频,证实苏某借款事实。承办法官就案涉借款经过、资金来源、借款原因、款项交付等事实因素进行一系列发问,在环环相扣的一问一答之下,韦某逐渐露出马脚,对借款经过和款项交付的陈述前后矛盾,最终承认该借条系赌博行为产生。结合到案证据及双方的陈述,承办法官确认该借条系当事人在原告家中打扑克赌博输钱,苏某累计输了5万元后在韦某的要求下出具的。苏某虽然向韦某出具了借条一份,但该笔债务系基于赌博行为而形成的非法债务。

赌博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韦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赌博系违法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赌博行为是一种无效法律行为,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赌债属于非法债务。所谓的赌债“债权人”企图以借条形式通过民间借贷诉讼追讨赌债乃至向法庭作伪证达到非法目的,或将被法院罚款,甚至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为自身财产安全和家庭幸福考虑,知法守法,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