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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问题的解答

2025-08-10   来源:贵港新闻网-贵港日报   作者:全媒体记者陆颖敏  

贵港讯 7月29日,一名网友在贵港市网络问政平台咨询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年龄、养老保险年限以及养老待遇如何计发等问题,希望有关部门予以解答。

8月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络发言人回复称,关于企事业单位男女职工退休年龄的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等有关政策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四个月延迟一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和五十八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二个月延迟一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弹性退休规定: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不得违背职工意愿,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职工选择退休年龄。

关于男女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的问题,该局网络发言人回复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男女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2025—2029年最低缴费为15年,从2030年起缴费年限每年递增6个月,至2039年统一为20年。

企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如何计发?

一、企业职工养老待遇计发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计发办法:

(一)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二)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含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实际缴费年限)×1.4%。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计发办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2024年10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待遇。计算公式为: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

(一)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二)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如网友对企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待遇核定科:0775-4571519(企业职工养老待遇)、0775-4571019(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咨询,如还有其他疑问,可致电0775-420287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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